放射性物料管制收費標準 第3條 法規:放射性物料管制收費標準 類別:行政 › 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 › 原子能目 第3條 主管機關督同國際原子能總署執行核子保防檢查,應就每一核子保防設施,每次收取新臺幣二十萬元檢查費。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