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子保防作業辦法 第12條 法規:核子保防作業辦法 類別:行政 › 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 › 原子能目 第12條 經營者對核子保防物料之國際移轉,應於預定移轉日六星期以前,依規定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前項移轉有異動時,應立即通知主管機關,並補送詳細之書面報告。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