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子保防作業辦法 第17條 法規:核子保防作業辦法 類別:行政 › 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 › 原子能目 第17條 經營者應指定專責人員配合檢查員執行核子保防檢查,並備妥檢查所需相關文件、料帳紀錄及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資料。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