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子保防作業辦法 第18條 法規:核子保防作業辦法 類別:行政 › 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 › 原子能目 第18條 檢查員執行核子保防檢查時須經過之路線或停留之地點,受檢單位應主動告知場所輻射狀況及安全顧慮,並提供必要之輻射防護裝備。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