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子保防作業辦法 第7條 法規:核子保防作業辦法 類別:行政 › 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 › 原子能目 第7條 經營者應指定專責單位或人員負責保管核子保防物料及料帳,嚴格執行交接手續,並建立帳目與報告制度,確保帳料相符。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