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施行細則 第13條 法規: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施行細則 類別:行政 › 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 › 原子能目 相關法規 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母法 第13條 依本法第十七條規定,報請主管機關核准輸入、輸出、遷移核子反應器或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事項之個人、廠商或機構,應檢送核子反應器名稱、規格、數量、目的、用途、日期、地點及核子保防文件等資料。依前項規定報請核准輸入或遷移核子反應器者,應另檢附主管機關核發之建廠執照或運轉執照影本。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