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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 >> 原子能目

法規章節: 第18條

本法第二十五條第二項所稱除役計畫變更涉及重要管制事項之範圍,指除役計畫變更有下列情形之一:一、增加環境輻射之虞。
二、增加除役工作人員輻射劑量之虞。
三、增加放射性廢棄物產量之虞。
四、發現除役計畫中有未涵蓋安全問題之虞。
五、除役作業之完成時程變更。
六、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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