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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 >> 原子能目

法規章節: 第17條

核子反應器設施除役後之廠址,其輻射劑量依本法第二十二條規定,應符合下列標準:一、限制性使用者,其對一般人造成之年有效劑量不得超過一毫西弗。
二、非限制性使用者,其對一般人造成之年有效劑量不得超過○.二五毫西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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