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子保防作業辦法 第19條 法規:核子保防作業辦法 類別:行政 › 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 › 原子能目 第19條 經營者應於發現核子保防物料數量發生正常運作以外之差異時二小時內,通知主管機關,並於三十日內補送詳細之書面報告。經營者登錄或報告料帳時,因統計數字小數點進位或捨去時,導致核子保防物料數量產生差異者,不適用前項之規定。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