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子保防作業辦法 第14條 法規:核子保防作業辦法 類別:行政 › 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 › 原子能目 第14條 經營者對核子保防設施之設計資料內容有異動計畫者,應於異動實施前三個月向主管機關申報備查。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