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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7 / 66 頁- 司法法院組織法 第81條 事務分配、代理次序及合議審判時法官之配置,經預定後,因案件或法官增減或他項事故,有變更之必要時,得由院長徵詢有關庭長、法官意見後定之。
- 司法法院組織法 第82條 地方法院及其分院法官因事故不能執行職務時,得由地方法院院長命候補法官暫代其職務。高等法院或地方法院法官因事故不能執行職務時,得由高等法院或地方法院院長調用其分院法官暫代其職務。高等法院及其分院法官因事故不能執行職務時,得…
- 司法法院組織法 第84條 …設置席位;其席位布置,應依當事人平等之原則為之。除參與審判之法官或經審判長許可者外,在庭之人陳述時,起立,陳述後復坐。審判長蒞庭及宣示判決時,在庭之人均應起立。法庭席位布置及旁聽規則,由司法院定之。
- 司法法院組織法 第85條 …或分院於必要時,得在管轄區域內指定地方臨時開庭。前項情形,其法官除就本院法官中指派者外,得以所屬分院或下級法院法官充之。第一項臨時開庭辦法,由司法院定之。
- 司法法院組織法 第94條 第八十四條至第九十三條有關審判長之規定,於受命法官、受託法官執行職務時準用之。
- 司法法院組織法 第95條 違反審判長、受命法官、受託法官所發維持法庭秩序之命令,致妨害法院執行職務,經制止不聽者,處三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金。
- 司法法院組織法 第96條 法官及書記官在法庭執行職務時,應服制服,檢察官、公設辯護人及律師在法庭執行職務時,亦同。前項人員之服制,由司法院會同行政院定之。
- 司法法院組織法 第101條 合議裁判案件,應依本法所定法官人數評議決定之。
- 司法法院組織法 第104條 評議時法官應各陳述意見,其次序以資淺者為先,資同以年少者為先,遞至審判長為終。
- 司法法院組織法 第105條 評議以過半數之意見決定之。關於數額,如法官之意見分三說以上,各不達過半數時,以最多額之意見順次算入次多額之意見,至達過半數為止。關於刑事,如法官之意見分三說以上,各不達過半數時,以最不利於被告之意見順次算入次不利於被告之…
- 司法法院組織法 第106條 評議時各法官之意見,應記載於評議簿,並應於該案裁判確定前嚴守秘密。案件之當事人、訴訟代理人、辯護人、被害人或曾為輔佐人,得於裁判確定後聲請閱覽評議意見。但不得抄錄、攝影或影印。前項所稱被害人,指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第三條…
- 司法大法官助理遴聘訓練業務管理及考核辦法 第2條 大法官助理為司法院之聘用人員,其遴聘、訓練、業務、管理及考核,依本辦法規定。本辦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有關法令之規定。
- 司法大法官助理遴聘訓練業務管理及考核辦法 第3條 大法官助理之遴選,由司法院公開辦理。但需用大法官已自行遴選者,不在此限。前項司法院公開辦理之遴選,其方式除經需用大法官另為指定外,得就筆試或書面審查擇一,併採口試之方式為之,擇優錄取。
- 司法大法官助理遴聘訓練業務管理及考核辦法 第4條 大法官助理之遴選,應考量大法官審理案件所需主要法學領域,並兼顧法律外專業人才之需求。大法官助理應具備相關領域科、系、組、所碩士以上學歷之資格。
- 司法大法官助理遴聘訓練業務管理及考核辦法 第5條 大法官助理之聘用採曆年制,聘期一年。工作績效優良者,得予續聘。但大法官卸任時,配屬之大法官助理當年度之聘期至大法官卸任之日止。
- 司法大法官助理遴聘訓練業務管理及考核辦法 第6條 大法官助理薪點折合率以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調整時之最高標準支給,其月支報酬依下列規定:一、以碩士學歷聘用者,自四○八薪點起敘;其經高等考試、相當高等考試之特種考試、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及格者,自四二四薪點起敘,最高得…
- 司法大法官助理遴聘訓練業務管理及考核辦法 第7條 大法官助理於任職期間取得更高學歷或經高等考試、相當高等考試之特種考試、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及格者,如得改敘較高薪點,得於取得改敘資格後,向司法院提出書面申請,並自申請改敘之日起生效。但已支領前條各款較高薪點者,不予…
- 司法大法官助理遴聘訓練業務管理及考核辦法 第8條 具專業證照執業資格者,經聘用充任大法官助理期間,計入其專業執業年資。
- 司法大法官助理遴聘訓練業務管理及考核辦法 第9條 大法官助理於聘期未屆滿前離職者,應於預定離職日前一個月提出離職之申請。
- 司法大法官助理遴聘訓練業務管理及考核辦法 第10條 大法官助理應實施到職訓練與在職訓練。前項到職訓練為六小時,應於到職日起三個月內完成;在職訓練每年度至少應有十八小時,應於年度內完成。大法官助理到職之當年度,得經核可免除全部或一部在職訓練時數。
- 司法大法官助理遴聘訓練業務管理及考核辦法 第11條 大法官助理之到職訓練,由司法院辦理,並由司法院憲法法庭書記廳(以下簡稱書記廳)綜理相關事務。前項訓練內容包括業務事項、工作環境、公務倫理、權利義務、其他司法行政等有關事項之說明及學習。
- 司法大法官助理遴聘訓練業務管理及考核辦法 第12條 大法官助理之在職訓練,由書記廳自行或委託法官學院辦理,課程內容應以憲法訴訟相關議題為主。必要時,得選擇參加司法院暨所屬機關、其他政府機關(構)學校及團體所舉辦憲法訴訟相關之課程或研討會。
- 司法大法官助理遴聘訓練業務管理及考核辦法 第13條 大法官助理參加到職訓練及在職訓練,不得妨礙本職事項,並依差勤規定辦理相關事宜。
- 司法大法官助理遴聘訓練業務管理及考核辦法 第14條 大法官助理以配屬一位大法官為原則,並承其命處理案件相關事務。大法官助理與現任大法官不得有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關係。
- 司法大法官助理遴聘訓練業務管理及考核辦法 第15條 大法官助理之工作內容如下:一、協助案件之審查、法律問題之分析、案件資料之蒐集。二、協助整理、分析聲請人及其他參加法庭活動者之主張。三、協助憲法訴訟文書、裁判書之校閱。四、協助製作、傳輸、提示電子卷證。五、其他交辦事項。
- 司法大法官助理遴聘訓練業務管理及考核辦法 第16條 關於書記官於執行職務時迴避之規定,於大法官助理準用之。
- 司法大法官助理遴聘訓練業務管理及考核辦法 第17條 書記廳應製作並提供助理業務手冊,供大法官助理參考使用,並應適時更新。
- 司法大法官助理遴聘訓練業務管理及考核辦法 第18條 大法官助理就業務事項應服從配屬大法官之指揮監督,一般行政事務則由書記廳廳長或其授權之人協調管理。書記廳廳長或其授權之人認有必要,得指派資深之助理一人為助理長,負責協調與助理有關行政事務之推行,及反映助理有關業務及行政事務…
- 司法大法官助理遴聘訓練業務管理及考核辦法 第19條 大法官助理就業務上之事項,有保守秘密之義務;離職後亦同。
- 司法大法官助理遴聘訓練業務管理及考核辦法 第20條 大法官助理請假或有其他差勤,應經大法官核可後,依司法院員工出勤管理及加班費管制要點等相關規定辦理請假或其他差勤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