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法官助理遴聘訓練業務管理及考核辦法 第10條 法規:大法官助理遴聘訓練業務管理及考核辦法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釋憲目 第10條 大法官助理應實施到職訓練與在職訓練。前項到職訓練為六小時,應於到職日起三個月內完成;在職訓練每年度至少應有十八小時,應於年度內完成。大法官助理到職之當年度,得經核可免除全部或一部在職訓練時數。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