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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大法官助理遴聘訓練業務管理及考核辦法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釋憲目

法規章節: 第12條

大法官助理之在職訓練,由書記處規劃委託法官學院辦理,課程內容應以相關釋憲重要議題為主。
必要時,得選擇參加司法院或法官學院所舉辦釋憲實務相關之課程或研討會。
大法官助理完成到職訓練之當年度,得免參加在職訓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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