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2條大法官助理之在職訓練,由書記處規劃委託法官學院辦理,課程內容應以相關釋憲重要議題為主。必要時,得選擇參加司法院或法官學院所舉辦釋憲實務相關之課程或研討會。大法官助理完成到職訓練之當年度,得免參加在職訓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