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法官助理遴聘訓練業務管理及考核辦法 第14條 法規:大法官助理遴聘訓練業務管理及考核辦法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釋憲目 第14條 大法官助理以配屬一位大法官為原則,並承其命處理案件相關事務。大法官助理與現任大法官不得有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關係。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