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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大法官助理遴聘訓練業務管理及考核辦法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釋憲目

法規章節: 第10條

大法官助理應實施到職訓練與在職訓練。
前項到職訓練為十八小時,應於到職日起三個月內完成;在職訓練每年度至少應有十八小時,應於年度內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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