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組織法 第104條 法規:法院組織法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組織目 第九章 裁判之評議 第104條 評議時法官應各陳述意見,其次序以資淺者為先,資同以年少者為先,遞至審判長為終。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