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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法院組織法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組織目

法規章節: 第106條

評議時各法官之意見應記載於評議簿,並應於該案裁判確定前嚴守秘密。
案件之當事人、訴訟代理人、辯護人或曾為輔佐人,得於裁判確定後聲請閱覽評議意見。
但不得抄錄、攝影或影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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