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法官助理遴聘訓練業務管理及考核辦法 第7條 法規:大法官助理遴聘訓練業務管理及考核辦法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釋憲目 第7條 大法官助理於任職期間取得更高學歷或經高等考試、相當高等考試之特種考試、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及格者,如得改敘較高薪點,得於取得改敘資格後,向司法院提出書面申請,並自申請改敘之日起生效。但已支領前條各款較高薪點者,不予改敘。前條第二項考試及格規定,於本條準用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