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法官助理遴聘訓練業務管理及考核辦法 第13條 法規:大法官助理遴聘訓練業務管理及考核辦法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釋憲目 第13條 大法官助理參加到職訓練及在職訓練,不得妨礙本職事項,並依差勤規定辦理相關事宜。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