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組織法 第85條 法規:法院組織法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組織目 第七章 法庭之開閉及秩序 第85條 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或分院於必要時,得在管轄區域內指定地方臨時開庭。前項情形,其法官除就本院法官中指派者外,得以所屬分院或下級法院法官充之。第一項臨時開庭辦法,由司法院定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