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組織法 第90-4條 法規:法院組織法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組織目 第七章 法庭之開閉及秩序 第90-4條 持有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所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違反前項之規定者,由行為人之住所、居所,或營業所、事務所所在地之地方法院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但其他法律另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前項處罰及救濟之程序,準用相關法令之規定。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