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組織法 第84條 法規:法院組織法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組織目 第七章 法庭之開閉及秩序 第84條 法庭開庭,於法院內為之。但法律別有規定者,不在此限。法院內開庭時,在法庭實施訴訟程序之公務員及依法執行職務之人、訴訟當事人與訴訟關係人,均應設置席位;其席位布置,應依當事人平等之原則為之。除參與審判之法官或經審判長許可者外,在庭之人陳述時,起立,陳述後復坐。審判長蒞庭及宣示判決時,在庭之人均應起立。法庭席位布置及旁聽規則,由司法院定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