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法官助理遴聘訓練業務管理及考核辦法 第17條 法規:大法官助理遴聘訓練業務管理及考核辦法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釋憲目 第17條 書記廳應製作並提供助理業務手冊,供大法官助理參考使用,並應適時更新。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