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法官助理遴聘訓練業務管理及考核辦法 第5條 法規:大法官助理遴聘訓練業務管理及考核辦法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釋憲目 第5條 大法官助理之聘用採曆年制,聘期一年。工作績效優良者,得予續聘。但大法官卸任時,配屬之大法官助理當年度之聘期至大法官卸任之日止。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