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法官助理遴聘訓練業務管理及考核辦法 第11條 法規:大法官助理遴聘訓練業務管理及考核辦法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釋憲目 第11條 大法官助理之到職訓練,由司法院辦理,並由司法院憲法法庭書記廳(以下簡稱書記廳)綜理相關事務。前項訓練內容包括業務事項、工作環境、公務倫理、權利義務、其他司法行政等有關事項之說明及學習。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