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法官助理遴聘訓練業務管理及考核辦法 第9條 法規:大法官助理遴聘訓練業務管理及考核辦法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釋憲目 第9條 大法官助理於聘期未屆滿前離職者,應於預定離職日前一個月提出離職之申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