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法官助理遴聘訓練業務管理及考核辦法 第4條 法規:大法官助理遴聘訓練業務管理及考核辦法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釋憲目 第4條 大法官助理之遴選,應考量大法官審理案件所需主要法學領域,並兼顧法律外專業人才之需求。大法官助理應具備相關領域科、系、組、所碩士以上學歷之資格。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