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類機艙空間」的法律定義

1 部法規
  1. A類機艙空間:指裝設有下列機器之一之空間及通達該等空間之箱道:
    (一)主推進用之內燃機。
    (二)主推進以外用途之內燃機,其全部動力輸出合計不少於三百七十五瓩。
    (三)燃油鍋爐或燃油裝置,或惰氣發生器、焚化爐等非鍋爐燃油設備。

同一個名詞在不同法規中的定義可能不同,請以實際適用的法規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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