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類機艙空間」的搜尋結果

法規名稱 0 部 條文 18 筆 類別:全部 修改條件

條文搜尋結果

  1. 行政船舶防火構造規則 第4條 …間一部分之工作間,及類似之空間與通達該等空間之箱道。二十一、A類機艙空間:指裝設有下列機器之一之空間及通達該等空間之箱道:(一)主推進用之內燃機。(二)主推進以外用途之內燃機,其全部動力輸出合計不少於三百七十五瓩。(三)…
  2. 行政船舶防火構造規則 第12條 A類機艙空間之冠頂及天罩應為鋼質結構並適當絕熱。其上之任何開口應作適當之安排及防護以防止火勢之蔓延。
  3. 行政船舶防火構造規則 第29條 …其所穿過之隔艙具有同等之抗火完整性者,該堰板得免裝設。五、供A類機艙空間、廚房、車輛甲板空間、駛上駛下貨艙空間或特種空間用之通風導管,不得穿過起居艙空間、服務空間或控制站。但非貫穿主區域隔艙並符合附件一之任一規定者,不在…
  4. 行政船舶防火構造規則 第43條 A類機艙空間及經航政機關或驗船機構認為需要之其他機艙空間,除其固定滅火系統、巡邏與探測及滅火設備等應符合船舶設備規則第三編消防設備有關規定外,應符合下列規定:一、天窗、門、通風筒、煙囪排風開口及其他機艙空間開口之數量,應…
  5. 行政船舶防火構造規則 第45條 …油氣之積聚。三、燃油艙櫃應儘可能為船體結構之一部分,並應位於A類機艙空間以外。除二重底艙外,燃油艙櫃之位置必需鄰近或在A類機艙空間內者,至少其一垂直邊應與機艙空間周界鄰接,並儘可能與二重底艙具有共同之周界,該艙櫃與機艙空…
  6. 行政船舶防火構造規則 第46條 …,其儲存、分配及使用之佈置,應能確保船舶及船上人員之安全。在A類機艙空間至少並應符合前條第一款、第四款至第八款之規定。但潤滑油系統內之窺流玻璃,如經試驗證明具有適當之耐火程度者,得准使用之。其他機艙空間如屬可能亦應儘可能…
  7. 行政船舶防火構造規則 第54條 …且其面積未滿四平方公尺之庫房、儲存室、乾燥室及洗衣間。(六)A類機艙空間,同第四條第二十二款所定義之空間。(七)其他機艙空間,其範圍如下:1.電氣設備間(自動電話交換機房、空調管道空間)。2.同第四條第二十三款所定義之空…
  8. 行政船舶防火構造規則 第65條 第貳等級船舶A類機艙空間之特殊裝置及易燃油料等之佈置,仍應符合第二章第十節及第十一節第壹等級船舶規定。
  9. 行政船舶防火構造規則 第79條 …層建築、各結構艙壁、甲板及甲板室應以鋼材或其他同等材料構成。A類機艙空間之冠頂與圍壁應以適當絕熱之鋼材構成,其上如有任何開口應予適當安排與防護,以阻止火勢之蔓延。
  10. 行政船舶防火構造規則 第85條 …且其面積未滿四平方公尺之庫房、物料間、乾燥室及洗衣間。(六)A類機艙空間,同第四條第二十二款所定義之空間。(七)其他機艙空間,同第四條第二十三款所定義之空間,不包括A類機艙空間。(八)貨艙空間,包括用以載貨之所有空間、貨…
  11. 行政船舶防火構造規則 第90條 每一A類機艙空間之逃生方法應有二種,並應符合下列任一規定:一、二組儘可能遠離之鋼梯,各導向該空間上部遠離之門,經該門通至露天甲板。該梯之一通常應自該空間底部迄該空間外之安全地點,具有連續之防火掩蔽。該空間應裝設具相同抗火…
  12. 行政船舶防火構造規則 第91條 A類機艙空間以外之其他機艙應備有二種逃生方法,但對於較少使用及離門最大步行距離不超過五公尺之空間,得接受一種逃生路線。
  13. 行政船舶防火構造規則 第94條 …級船舶之通風系統應符合第六十條規定。但總噸位四千以上之貨船,A類機艙空間、車輛空間、駛上駛下貨艙空間、廚房、特種空間及貨艙空間之通風系統應互相獨立,並與其他空間使用之通風系統分開。
  14. 行政船舶防火構造規則 第95條 …級隔艙上之門及門框應以鋼材構成。B級隔艙上之門應採不燃材料。A類機艙空間界限艙壁上裝置之門應合理之氣密並能自動關閉。依方法IC構造之船舶,其分隔臥室與個人內部衛生空間,航政機關或驗船機構得准使用可燃材料。水密門得不需絕熱…
  15. 行政船舶防火構造規則 第102條 第肆等級船舶A類機艙空間之特殊裝置及易燃油料等之佈置,除下列規定外,準用第二章第十節及第十一節第壹等級船舶規定:一、定時無人值守之機艙空間,航政機關或驗船機構應對機艙空間防火完整性之保持、滅火系統控制器之位置與集中、通風…
  16. 行政船舶防火構造規則 第104條 …括艙櫃及儲存室其面積未滿四平方公尺者、乾燥室及洗衣間。(六)A類機艙空間,同第四條第二十二款所定義之空間。(七)其他機艙空間,同第四條第二十三款所定義之空間,不包括A類機艙空間。(八)液貨泵室,包括裝有液貨泵之空間及該空…
  17. 行政船舶防火構造規則 第111條 …以堰艙、液貨泵室、燃油艙或永久壓艙分隔之。該泵室之下部得凹入A類機艙空間以利裝泵,凹入部分甲板頂部距龍骨上部之高度,除載重噸未滿二萬五千噸之船舶得不超過船舶型深二分之一外,一般船舶不應超過船舶型深三分之一。裝有壓載用泵及…
  18. 行政船舶防火構造規則 第113條 起居艙空間、控制站、除A類機艙空間外之機艙空間,係與液貨艙及污油水艙以堰艙、液貨泵室、燃油艙或永久壓載艙隔離,並具有經航政機關或驗船機構認可之同等安全標準及適當有效之滅火裝置者,在必要時得准位於液貨區前。為船舶航行安全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