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防火構造規則 第113條 法規:船舶防火構造規則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航政目 第六章 第伍等級防火構造 › 第四節 空間之位置與分隔 第113條 起居艙空間、控制站、除A類機艙空間外之機艙空間,係與液貨艙及污油水艙以堰艙、液貨泵室、燃油艙或永久壓載艙隔離,並具有經航政機關或驗船機構認可之同等安全標準及適當有效之滅火裝置者,在必要時得准位於液貨區前。為船舶航行安全需要裝有輸出動力超過三百七十五瓩非主推進用內燃機之機艙,其佈置符合前項規定者,得准位於液貨區前。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