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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船舶防火構造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政目

法規章節: 第112條

起居艙空間、主液貨控制站、控制站及除隔離之貨物裝卸設備儲存室外之服務空間,應位於所有液貨艙、污油水艙、液貨泵室及將液貨艙或污油水艙與機艙空間隔離之堰艙後,但不必在燃油艙後。
依前條具有凹入部分者,如該等空間之位置業經決定,其甲板高度得不考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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