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居艙空間」的法律定義

2 部法規
  1. 起居艙空間:指用於起居之艙間包括走廊、盥洗室、臥室、辦公室、醫院、電影院、棋橋及康樂室、理髮室、無炊膳設施之餐具室及類似之空間。
  2. 起居艙空間:指用作公用空間、走廊、盥洗室、臥室、辦公室、醫務室、電影放映室、康樂室、理髮室及無烹飪設施之配膳室等空間。

同一個名詞在不同法規中的定義可能不同,請以實際適用的法規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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