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艙空間」的法律定義

3 部法規
  1. 機艙空間:指所有甲種機艙空間及其他裝有推進機、鍋爐、燃油裝置、蒸汽機、內燃機、發電機、主要電機、加油站、冷凍機、穩定機、通風機與空氣調節機之空間及類似之空間,包括通達此等空間之箱道。
  2. 機艙空間:指所有之A類機艙空間及其他裝有推進機、鍋爐、燃油裝置、蒸汽機、內燃機、發電機、主要電機、加油站、冷凍機、穩定器、通風機與空氣調節機等類似之空間與通達該等空間之箱道。
  3. 機艙空間:指介於兩主要橫置水密艙壁之間,設置有主、副推進機械,包括主要供給推進所需之鍋爐、發電機及電動機。
    有特殊佈置之情事時,其機艙空間之限制得由航政機關核定。

同一個名詞在不同法規中的定義可能不同,請以實際適用的法規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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