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險或有毒化學液體」的法律定義

1 部法規
  1. 危險或有毒化學液體:指在攝氏溫度三十七點八度時,揮發氣壓不超過零點二八兆帕之化學液體,並不包括石油或類似可燃化學品,其種類如下:
    (一)具有高度火災危險之化學品,其危險性超過石油或類似可燃化學品者。
    (二)易燃並具有其他高度危險之化學品。
    (三)雖非易燃但具有其他高度危險之化學品。

同一個名詞在不同法規中的定義可能不同,請以實際適用的法規為準。

搜尋含「危險或有毒化學液體」的條文

相關名詞

名詞索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