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長」的法律定義
5 部法規-
船長:指自龍骨板上緣起垂直向上量至最小模深百分之八十五處水線總長百分之九十六;或在該水線自艏柱前端量至舵軸之中心線間之長度;二者以較長者為準,其單位為公尺。
龍骨與設計水線不相平行者,其量計船長之水線應與設計之水線平行。 -
船長:指受雇用人僱用,主管船舶一切事務之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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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長:指自船舶龍骨板上緣起垂直向上量至最小模深百分之八十五處水線總長百分之九十六;或在該水線上自艏柱前端量至舵軸中心線間之長度,二者以較長者為準。
龍骨與設計水線不相平行時,其丈量船長之水線應與設計水線平行。 -
船長:指於距龍骨上緣為最小模深百分之八十五處量得水線長度之百分之九十六;或為該水線自船艏柱前端至舵軸中心線之長度,兩者相較,以長者為準,當艏柱在該水線以上之外形為向內凹時,該水線長度及艏柱之前端,均應自該水線以上之艏柱外形最後端點向該水線垂直投影位置量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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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長:指在漁船上主管一切事務之人。
同一個名詞在不同法規中的定義可能不同,請以實際適用的法規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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