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貨物區域」的法律定義

1 部法規
  1. 貨物區域:指船舶設有載貨艙櫃、污液艙櫃、貨泵室之部分,包括與貨艙櫃或污液艙櫃鄰接之泵室、堰艙、壓載艙或空艙空間,及在該船舶上述空間以上達全部長度與寬度之整個甲板面積。
    但獨立之櫃裝置於貨艙空間內者,則位於最後方貨艙空間後端或最前方貨艙空間前端之堰艙,壓載艙或空間不包括於貨物區域內。

同一個名詞在不同法規中的定義可能不同,請以實際適用的法規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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