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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過境乘客過夜住宿辦法 第2條 …之乘客,有下列情形之一,因過境必須在我國過夜住宿者,得由機、船長或運輸業者(以下簡稱運輸業者)向內政部移民署(以下簡稱移民署)申請許可:一、搭載之運輸工具,因技術降落或停泊後有其他重大事由,不能續航。二、搭載之定期航行國…
  2. 行政海上捕獲條例 第15條 臨檢軍官登船後,應以禮貌請求檢閱船舶文書。但船長拒絕時,得強迫行之。
  3. 行政海上捕獲條例 第21條 搜索應會同受搜索船之船長或其代理人為之。對於受搜索船內鎖閉之場所或器具、貨物,應令該船船長或其代理人開啟;如抗不遵行時,即認為具有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一項第三款戊目之情事,而依照該條規定辦理之。
  4. 行政海上捕獲條例 第26條 拿捕前應將拿捕理由通告該船長,並派官兵駐船控制之。因天候險惡或其他事故不能派遣官兵駐船控制時,得命該船航行至指定地點處理之。
  5. 行政海上捕獲條例 第27條 …不得使用無線電及其他通信器材。二、扣押船舶文書。三、會同該船船長或其代理人點明所載貨物及其他物品,並造具清冊。四、封閉船艙。
  6. 行政海上捕獲條例 第28條 被拿捕船舶上之船長、船員及乘客,除顯有參戰行為者應予俘虜外,其餘人員依左列規定分別處理之:一、船長、船員屬於敵國國籍者應俘虜之。但以書面宣誓,於戰爭期內不執行與戰爭直接或間接有關之職務者,得釋放之。二、船長、船員屬於中立…
  7. 行政海上捕獲條例 第34條 拿捕之貨物易於腐壞不能解送時,應由駐船之軍官會同該船長作成報告書,呈准艦長後,於最近之中華民國口岸或經中立國許可之最近中立國口岸拍賣之。前項拍賣之經過情形及價格,應詳細載明於航海記事簿,並作成記事錄,送交初級海上捕獲法庭…
  8. 行政海上捕獲條例 第39條 …用權長官,應發給估價單及物品清單副本,暨徵用證明書送達於該船船長或其所有人。
  9. 行政海上捕獲條例 第47條 …應俘虜之;載運戰時禁制人之船舶及其所有人之貨物,沒收之。但經船長證明確不知情者,不在此限。
  10. 行政海上捕獲條例 第50條 受敵國軍艦或飛機護航之船舶,沒收之。前項船舶內之敵貨及其船長及船舶所有人之貨物,一併沒收之。
  11. 行政海上捕獲條例 第51條 抗拒臨檢或搜索之船舶,沒收之。前項船舶內之敵貨及屬於船長及船舶所有人之貨物,一併沒收之。
  12. 行政工業專用港或工業專用碼頭規劃興建經營管理辦法 第41條 …棧埠作業機構,視危險物品之性質,負責採取必要之警戒措施,該船船長應派員維護安全。
  13. 行政工業專用港或工業專用碼頭規劃興建經營管理辦法 第48條 …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中央主管機關及公民營事業。二、遇難船舶船長或船舶代理人應依海事報告規則及有關法令規定,將海事報告送請航政主管機關簽證。三、船舶進港後,除船用補給品外,如有上下客貨或逾二十四小時開航出口者,應另行向海…
  14. 行政海商法 第2條 本法稱船長者,謂受船舶所有人僱用主管船舶一切事務之人員;稱海員者,謂受船舶所有人僱用由船長指揮服務於船舶上所有人員。
  15. 行政海商法 第15條 船舶共有人為船長而被辭退或解任時,得退出共有關係,並請求返還其應有部分之資金。前項資金數額,依當事人之協議定之,協議不成時,由法院裁判之。第一項所規定退出共有關係之權,自被辭退之日起算,經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
  16. 行政海商法 第22條 …用之:一、本於船舶所有人本人之故意或過失所生之債務。二、本於船長、海員及其他服務船舶之人員之僱用契約所生之債務。三、救助報酬及共同海損分擔額。四、船舶運送毒性化學物質或油污所生損害之賠償。五、船舶運送核子物質或廢料發生核…
  17. 行政海商法 第24條 下列各款為海事優先權擔保之債權,有優先受償之權:一、船長、海員及其他在船上服務之人員,本於僱傭契約所生之債權。二、因船舶操作直接所致人身傷亡,對船舶所有人之賠償請求。三、救助之報酬、清除沉船費用及船舶共同海損分擔額之賠償…
  18. 行政海商法 第50條 貨物運達後,運送人或船長應即通知託運人指定之應受通知人或受貨人。
  19. 行政海商法 第51條 受貨人怠於受領貨物時,運送人或船長得以受貨人之費用,將貨物寄存於港埠管理機關或合法經營之倉庫,並通知受貨人。受貨人不明或受貨人拒絕受領貨物時,運送人或船長得依前項之規定辦理,並通知託運人及受貨人。運送人對於前二項貨物有下…
  20. 行政海商法 第53條 運送人或船長於貨物裝載後,因託運人之請求,應發給載貨證券。
  21. 行政海商法 第54條 載貨證券,應載明下列各款事項,由運送人或船長簽名:一、船舶名稱。二、託運人之姓名或名稱。三、依照託運人書面通知之貨物名稱、件數或重量,或其包裝之種類、個數及標誌。四、裝載港及卸貨港。五、運費交付。六、載貨證券之份數。七、…
  22. 行政海商法 第58條 …在貨物目的港請求交付貨物之人,縱僅持有載貨證券一份,運送人或船長不得拒絕交付。不在貨物目的港時,運送人或船長非接受載貨證券之全數,不得為貨物之交付。二人以上之載貨證券持有人請求交付貨物時,運送人或船長應即將貨物按照第五十…
  23. 行政海商法 第59條 載貨證券之持有人有二人以上,而運送人或船長尚未交付貨物者,其持有先受發送或交付之證券者,得先於他持有人行使其權利。
  24. 行政海商法 第65條 運送人或船長發見未經報明之貨物,得在裝載港將其起岸,或使支付同一航程同種貨物應付最高額之運費,如有損害並得請求賠償。前項貨物在航行中發見時,如係違禁物或其性質足以發生損害者,船長得投棄之。
  25. 行政海商法 第68條 船舶在航行中遭難或不能航行,而貨物仍由船長設法運到目地港時,如其運費較低於約定之運費者,託運人減支兩運費差額之半數。如新運費等於約定之運費,託運人不負擔任何費用,如新運費較高於約定之運費,其增高額由託運人負擔之。
  26. 行政海商法 第69條 …事由所發生之毀損或滅失,運送人或船舶所有人不負賠償責任:一、船長、海員、引水人或運送人之受僱人,於航行或管理船舶之行為而有過失。二、海上或航路上之危險、災難或意外事故。三、非由於運送人本人之故意或過失所生之火災。四、天災…
  27. 行政海商法 第72條 貨物未經船長或運送人之同意而裝載者,運送人或船舶所有人,對於其貨物之毀損或滅失,不負責任。
  28. 行政海商法 第73條 運送人或船長如將貨物裝載於甲板上,致生毀損或滅失時,應負賠償責任。但經託運人之同意並載明於運送契約或航運種類或商業習慣所許者,不在此限。
  29. 行政海商法 第83條 運送人或船長應依船票所載,運送旅客至目的港。運送人或船長違反前項規定時,旅客得解除契約,如有損害,並得請求賠償。
  30. 行政海商法 第85條 旅客在船舶發航或航程中不依時登船,或船長依職權實行緊急處分迫令其離船者,仍應給付全部票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