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級隔艙」的法律定義
1 部法規-
A級隔艙:指艙壁及甲板所構成之艙區劃分符合下列標準:
(一)應為鋼材或其他同等材料所構造者。
(二)應為經適當加強者。
(三)其構造於標準耐火試驗一小時之末,應能阻止煙及火焰之通過者。
(四)應以不燃材料絕熱,背火面於下列時間內之平均溫度於最初溫度之溫度昇高不超過攝氏一百四十度,同時在該面所包括接頭之任一點,亦不超過最初溫度之溫度昇高攝氏一百八十度,依其時間區分為下列四級:1.A-60級:六十分鐘2.A-30級:三十分鐘3.A-15級:十五分鐘4.A-0級:零分鐘(五)經航政機關或主管機關委託之驗船機構(以下簡稱驗船機構)要求艙壁或甲板依據耐火試驗程序國際章程施行模型試驗,以確保其抗火完整性及其溫度昇高能符合以上規定。
同一個名詞在不同法規中的定義可能不同,請以實際適用的法規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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