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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名詞解釋
「液」開頭
液貨區
「液貨區」的法律定義
1 部法規
行政
船舶防火構造規則
第4條
液貨區
:指船舶之某一部分含有易燃液貨艙、污液貨艙、貨泵室及在上述空間以上部分船舶之全寬與全長之整個甲板區域。
貨泵室包括與液貨艙鄰接之泵室、堰艙、壓載艙及空艙。
同一個名詞在不同法規中的定義可能不同,請以實際適用的法規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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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詞索引
標準耐火試驗
閃點
低度火焰蔓延
不燃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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鋼材或其他同等材料
易燃液體船
混載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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