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燃液體船」的法律定義

2 部法規
  1. 易燃液體船:指供載運大量散裝原油與石油產品之貨船,其原油與石油產品之閉杯法試驗閃點,以核定之閃點試驗設備試驗結果未超過攝氏六十度,其瑞德揮發氣壓低於大氣壓者。
    或供裝載其他液體產品具有同等火災危險之貨船。
  2. 易燃液體船:指供載運大量散裝原油與石油產品之貨船,其原油與石油產品之閉杯法試驗閃點,以核定之閃點試驗設備試驗結果未超過攝氏六十度,其瑞德揮發氣壓低於大氣壓者。
    或供裝載其他液體產品具有同等火災危險之貨船。

同一個名詞在不同法規中的定義可能不同,請以實際適用的法規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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