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設限火家具及裝潢之房間」的法律定義

1 部法規
  1. 陳設限火家具及裝潢之房間:指適用第十六條而陳設限火家具及裝潢之房間,包括臥室、公用空間、辦公室或其他起居艙,其內部陳設條件如下列,航政機關或驗船機構得要求依據耐火試驗程序國際章程進行測定:
    (一)所有箱型家具如書桌、化妝臺、廚櫃、寫字檯等完全係以合格之不燃材料製成。
    但其工作面得有厚二毫米以下之可燃鑲板。
    (二)所有可移動之家具如椅子、沙發、桌子等其骨架係以不燃材料構成。
    (三)所有帷幔、窗簾及其他懸掛之紡織物,其阻止火焰蔓延之性能,不低於每平方公尺質量零點八公斤之毛織品。
    (四)所有地板上之覆蓋物,具有低度火焰蔓延之特性。
    (五)所有艙壁、內襯板及天花板之暴露表面,具有低度火焰蔓延之特性。
    (六)所有加套墊之家具應具有防止點燃及火焰蔓延之特性。
    (七)寢具具有防止點燃及火焰蔓延之特性。

同一個名詞在不同法規中的定義可能不同,請以實際適用的法規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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