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級隔艙」的法律定義

1 部法規
  1. B級隔艙:指艙壁、甲板、天花板及內襯板等所構成之艙區劃分符合以下標準:
    (一)其構造於標準耐火試驗最初半小時之末,應能阻止火焰通過者。
    (二)應具有絕熱性,背火面於下列時間內之平均溫度於最初溫度之溫度昇高不超過攝氏一百四十度,同時在該面所包括接頭之任一點,亦不超過最初溫度之溫度昇高攝氏二百二十五度,依其時間區分為下列二級:1.B-15級:十五分鐘2.B-0級:零分鐘(三)應以合格之不燃材料構造,所有用於B級隔艙之結構材料均應為不燃性者。
    但可燃之鑲板符合本規則規定者得准許。
    (四)經航政機關或驗船機構要求艙壁依據耐火試驗程序國際章程施行模型試驗,以確保其抗火完整性及其溫度昇高能符合以上規定。

同一個名詞在不同法規中的定義可能不同,請以實際適用的法規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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