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準地名」的搜尋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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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內政部組織法 第15條 …、關於全國疆界及行政區域之規劃、勘測事項。十、關於水陸地圖及標準地名之審議、釐訂事項。十一、關於其他地政事項。
  2. 行政國土測繪法 第3條 …地理實體、行政區域、聚落、街道或具有地標意義公共設施。十八、標準地名:指依本法公告為政府機關統一使用之地名。十九、測繪業:指依本法經營測繪業務之技師事務所、公司或技術顧問機構。
  3. 行政國土測繪法 第26條 辦理測繪時應先調查地名資料,其有標準地名者,測繪成果應採用標準地名註記之。但其測繪與地名資料無涉者,不在此限。
  4. 行政國土測繪法 第27條 各級主管機關得遴聘學者、專家、機關及民間團體代表審議標準地名相關事宜。
  5. 行政國土測繪法 第28條 標準地名應尊重地理、歷史、語言及風俗習慣定之。行政區域之標準地名,應依地方制度法規定之行政區域名稱。聚落或自然地理實體之標準地名,由所屬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召開會議審定後,由該主管機關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街道之標準…
  6. 行政國土測繪法 第29條 各級主管機關應建立地名管理檔案,並定期更新之。標準地名審議程序、變更、公告與地名管理檔案之規格及地名管理有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7. 行政國土測繪法 第30條 標準地名之譯寫準則,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教育部、有關機關及專家學者定之。
  8. 行政標準地名譯寫準則 第2條 標準地名之譯寫,以音譯為原則。標準地名含有屬性名稱時,該屬性名稱採英文意譯方式譯寫。屬性名稱與標準地名整體視為一專有名稱時,仍採音譯方式譯寫。前項屬性名稱,指描述標準地名性質之名稱。
  9. 行政標準地名譯寫準則 第3條 標準地名中具有方向性者,採英文意譯方式譯寫;具有代碼或序數者,以阿拉伯數字譯寫。
  10. 行政標準地名譯寫準則 第4條 標準地名之譯寫,因當地歷史、語言、風俗習慣、宗教信仰、國際慣用或其他特殊原因,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者,不受第二條之限制。
  11. 行政標準地名譯寫準則 第5條 標準地名之譯寫,採第一個字母大寫,其餘字母小寫,除下列情形外,各單字間應以連續不間斷之方式書寫:一、非首字之中文譯寫後第一個字母為a、o、e時,與前單字間以隔音符號「’」連接。二、採音譯與意譯不同方式譯寫時,單字間以空格…
  12. 行政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第15條 …,並依國字方體為準。標誌得視需要加註英文於牌面上,其譯寫應依標準地名譯寫準則及漢語拼音規定辦理。中英文並列時,以中文置於英文之上為原則,特殊情況得將英文置於中文之右側。英文字體依標誌英文字母標準字體表之規定,如附錄一。除…
  13. 行政內政部處務規程 第9條 …導、管理。七、全國疆界及海域權利範圍之規劃、勘測、地圖管理及標準地名之審議、督導。八、地政資訊作業需求調查、推動及地政資料之建立、管理、督導、安全維護及流通管制。九、財團法人威權統治時期國家不法行為被害者權利回復基金會有…
  14. 行政標準地名審議及地名管理辦法 第3條 …風俗習慣、原住民族傳統或地方特色,為政府機關統一使用者,應定標準地名。
  15. 行政標準地名審議及地名管理辦法 第4條 標準地名之訂定應以中文為之;無文字表示者,以拼音方式,擇其適當之中文定之。
  16. 行政標準地名審議及地名管理辦法 第5條 …之村(里)、街道、聚落、自然地理實體及具有地標意義公共設施之標準地名不得相同。
  17. 行政標準地名審議及地名管理辦法 第6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訂定標準地名,其程序如下:一、清查現有地名。二、公告下列事項,其期間為三十日:(一)具第三條性質之地名清冊。(二)人民或團體得於所定期間內,以書面載明姓名(名稱)、地址、事實及理由,並附具相關資…
  18. 行政標準地名審議及地名管理辦法 第7條 …家、熟稔地名歷史沿革之地方人士、相關機關及民間團體代表,審議標準地名之訂定、變更及其他與標準地名有關之事項。
  19. 行政標準地名審議及地名管理辦法 第8條 …里)辦公處之公告處所;公告期間不得少於一個月。行政區域及街道標準地名之公告,準用前項規定。
  20. 行政標準地名審議及地名管理辦法 第9條 標準地名之訂定有違反本辦法或其他法令規定者,中央主管機關得命該標準地名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於三個月內辦理更正。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將前項更正後之標準地名送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21. 行政標準地名審議及地名管理辦法 第10條 標準地名訂定後,不得變更。但為回復原住民族傳統名稱或其他特殊原因,或有違反第五條規定者,不在此限。前項標準地名之變更,準用標準地名之訂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