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準地名譯寫準則 第4條 法規:標準地名譯寫準則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地政目 第4條 標準地名之譯寫,因當地歷史、語言、風俗習慣、宗教信仰、國際慣用或其他特殊原因,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者,不受第二條之限制。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