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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標準地名譯寫準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地政目

法規章節: 第9條

具地標意義公共設施屬性名稱之譯寫方式,例示如下:一、政府:Hall。
二、公所、事務所:Office。
三、橋:Bridge。
四、寺、廟、庵、觀、堂、宮、道院:Temple。
五、教堂:Church。
六、祠:Shrine。
七、機場:Airport。
八、港:Port。
九、水庫:Reservoir。
十、車站:Station。
十一、停車場:ParkingLot。
十二、醫院:Hospital。
十三、公園:Park。
十四、圳:Canal。
十五、溝:Ditch。
十六、池、塘、埤、陂:Po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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