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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標準地名譯寫準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地政目

法規章節: 第5條

標準地名之譯寫,採第一個字母大寫,其餘字母小寫,除下列情形外,各單字間應以連續不間斷之方式書寫:一、非首字之中文譯寫後第一個字母為a、o、e時,與前單字間以隔音符號「’」連接。
二、採音譯與意譯不同方式譯寫時,單字間以空格相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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