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準地名譯寫準則 第5條 法規:標準地名譯寫準則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地政目 第5條 標準地名之譯寫,採第一個字母大寫,其餘字母小寫,除下列情形外,各單字間應以連續不間斷之方式書寫:一、非首字之中文譯寫後第一個字母為a、o、e時,與前單字間以隔音符號「’」連接。二、採音譯與意譯不同方式譯寫時,單字間以空格相隔。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