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準地名審議及地名管理辦法 第7條 法規:標準地名審議及地名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地政目 第7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遴聘學者、專家、熟稔地名歷史沿革之地方人士、相關機關及民間團體代表,審議標準地名之訂定、變更及其他與標準地名有關之事項。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