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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標準地名審議及地名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地政目

法規章節: 第10條

標準地名訂定後,不得變更。
但為回復原住民族傳統名稱或其他特殊原因,或有違反第五條規定者,不在此限。
前項標準地名之變更,準用標準地名之訂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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