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條本辦法名詞定義如下:一、聚落:指因人文、歷史風貌或地方特色而形成之區域。二、自然地理實體:指因天然作用所形成之地形。三、具有地標意義公共設施:指在地理上具有指標性質之行政、交通、水利、電力、生活、產業或文教休閒等公共設施。